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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安胎可以請什麼假?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安胎休養併入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1年

首次發布:

孕期需要安胎時,勞工可請的假與天數:併入住院傷病假、2年內最多1年;工資折半與不利處分保護一次整理。

懷孕安胎可以請什麼假?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安胎休養併入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1年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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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勞動權益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緊急狀況撥119,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先看結論

  1. 併入住院傷病假:〔官方〕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2. 天數:〔官方〕第4條第1項: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工資:〔官方〕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第4條第3項,領有勞保普通傷病給付者另有補足規定)。
  4. 性平法依據:〔官方〕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3項: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不利處分保護

〔官方〕請假規則第9條之1自115年1月1日施行: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十日者,雇主不得因此為不利之處分;超過者,考核不得僅以病假日數為考量。〔推論〕安胎休養若以普通傷病假請,適用此規定。

準備(本文建議)

請醫師開立載明需安胎休養的診斷證明;身體出現大量出血、劇烈腹痛等狀況請直接撥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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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勞工請假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4條第1項至第3項
    • 第9條之1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9月30日
  2. 性別平等工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5條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8月16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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