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安胎可以請什麼假?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安胎休養併入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1年
孕期需要安胎時,勞工可請的假與天數:併入住院傷病假、2年內最多1年;工資折半與不利處分保護一次整理。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勞動權益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緊急狀況撥119,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先看結論
- 併入住院傷病假:〔官方〕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天數:〔官方〕第4條第1項: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工資:〔官方〕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第4條第3項,領有勞保普通傷病給付者另有補足規定)。
- 性平法依據:〔官方〕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3項: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不利處分保護
〔官方〕請假規則第9條之1自115年1月1日施行: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十日者,雇主不得因此為不利之處分;超過者,考核不得僅以病假日數為考量。〔推論〕安胎休養若以普通傷病假請,適用此規定。
準備(本文建議)
請醫師開立載明需安胎休養的診斷證明;身體出現大量出血、劇烈腹痛等狀況請直接撥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