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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與產後一年不能做哪些工作?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14類與5類危險有害工作

首次發布:

懷孕與產後一年內的職場禁止工作:清單、可書面同意的例外、雇主不知情的免罰但書與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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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勞動權益可撥1955,緊急狀況撥119,戒菸可撥0800-636363戒菸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妊娠中(第30條第1項,節錄)

〔官方〕礦坑工作;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異常氣壓;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等危害性化學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有害輻射散布場所;已熔礦物或礦渣處理;起重機運轉;動力捲揚機運轉;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滾輾;致病或致死微生物感染風險;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共14款。

分娩後未滿一年(第30條第2項)

〔官方〕礦坑工作;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書面同意的例外(第30條第3項)

〔官方〕第1項第5款至第14款及第2項第3款至第5款之工作,雇主依第31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推論〕礦坑、鉛、異常氣壓、弓形蟲德國麻疹暴露等,不能用同意排除。

雇主不知情(第30條第5項)

〔官方〕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罰則

〔官方〕第41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30條第1項、第2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準備(本文建議)

確認懷孕後主動以書面告知雇主,保留紀錄;工作內容有疑慮時請醫師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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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0條第1項至第5項
    • 第41條第1項第2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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