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與產後一年不能做哪些工作?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14類與5類危險有害工作
懷孕與產後一年內的職場禁止工作:清單、可書面同意的例外、雇主不知情的免罰但書與刑責。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勞動權益可撥1955,緊急狀況撥119,戒菸可撥0800-636363戒菸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妊娠中(第30條第1項,節錄)
〔官方〕礦坑工作;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異常氣壓;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等危害性化學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有害輻射散布場所;已熔礦物或礦渣處理;起重機運轉;動力捲揚機運轉;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滾輾;致病或致死微生物感染風險;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共14款。
分娩後未滿一年(第30條第2項)
〔官方〕礦坑工作;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書面同意的例外(第30條第3項)
〔官方〕第1項第5款至第14款及第2項第3款至第5款之工作,雇主依第31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推論〕礦坑、鉛、異常氣壓、弓形蟲德國麻疹暴露等,不能用同意排除。
雇主不知情(第30條第5項)
〔官方〕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罰則
〔官方〕第41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30條第1項、第2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準備(本文建議)
確認懷孕後主動以書面告知雇主,保留紀錄;工作內容有疑慮時請醫師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