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幼兒園的做法有意見怎麼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8條:家長可請求說明,園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40條:損及幼兒權益時可提出異議,不服處理結果於30日內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訴;第41條:家長也有告知健康狀況等義務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8條:父母或監護人對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求教保服務機構提出說明,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40條: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機構提出異議,不服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評議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第41條:父母或監護人應依契約繳費、參加個案研討會及親職活動、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第59條第9款: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第一層:請求說明(第38條)
〔官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8條:「父母或監護人對教保服務機構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求教保服務機構提出說明,教保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
〔官方〕第59條第9款: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向父母或監護人說明教保服務內容及方式,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推論〕像課程安排、午睡方式、分組方式,家長可以先請園方說明理由。
第二層:異議與申訴(第40條第1項)
〔官方〕第40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異議,不服教保服務機構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教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
〔本文自行計算〕園方11月5日回覆異議處理結果、家長當天收到,自翌日起算30日,到12月5日;寄出申訴書前先確認主管機關收件方式。
誰來評議(第40條第2項)
〔官方〕第40條第2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評議前項申訴事件,應召開申訴評議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教保服務機構行政人員代表及法律、教育、兒童福利、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其中非機關代表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家長的義務(第41條)
〔官方〕第41條第1項: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下列義務:一、依教保服務契約規定繳費。二、參加教保服務機構因其幼兒特殊需要所舉辦之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動。三、參加教保服務機構所舉辦之親職活動。四、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必要時並提供相關健康狀況資料,並與教保服務機構協力改善幼兒之身心健康。
〔推論〕孩子有過敏、發展遲緩或特殊照顧需要,先主動告知,也讓之後的溝通有共同基礎。
可以先查的公開資訊(第37條)
〔官方〕第37條: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教保目標及內容、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與證照、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辦理幼兒團體保險之情形、收退費基準與收費項目、核定及實際招收人數等資訊。
溝通時(本文建議)
- 先以書面或訊息提出說明請求,保留紀錄
- 提出異議時寫清楚事實、日期與希望的處理方式
- 收到處理結果記下日期,30日內決定是否申訴
- 懷疑孩子受傷或被不當對待,撥113保護專線;有立即危險撥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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