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沒離婚但分居,孩子歸誰?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準用離婚時的監護規定
民法第1089條之1: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089條之1)
〔官方〕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準用了什麼(推論)
〔推論〕第1055條是離婚時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協議與法院酌定;第1055條之1是法院裁判時應依子女最佳利益並審酌各項因素;第1055條之2是父母均不適合時由法院選定監護人。分居達6個月,就可以比照離婚的方式處理孩子的親權,不必先離婚。
但書(推論)
〔推論〕父母因工作派駐外地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而分開住,不適用本條;是否屬正當理由,由法院個案判斷。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5月1日起分居:到11月1日屆滿6個月,之後可依本條處理子女親權(實際起算以事實認定為準)。
準備(本文建議)
- 先嘗試和另一方書面協議子女由誰照顧、探視方式
- 保留分居起始日期的證明
- 協議不成,向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詢問聲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