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都無法照顧時,誰是孩子的監護人?民法第1094條:同居祖父母、同居兄姊、不同居祖父母,再由法院選定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15日報告法院、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以及順序以外由法院選定。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緊急狀況撥119或110,兒少保護撥113保護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何時需要監護人(第1091條)
〔官方〕「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法定順序(第1094條第1項)
〔官方〕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報告與財產清冊(第1094條第2項)
〔官方〕「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法院選定(第1094條第3項)
〔官方〕未能依第1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之。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嬰兒與外婆同住、爺爺奶奶不同住:依順序由同居的外祖母先任監護人。
準備(本文建議)
〔推論〕法定順序未必符合家庭期待;想指定特定人選者,由最後行使親權的父或母依第1093條以遺囑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