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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預先安排萬一時誰照顧孩子?民法第1093條:最後行使親權的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15日內報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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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父母的萬一規劃:遺囑指定監護人的條件、受指定者的15日報告義務、財產清冊,以及未報告視為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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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緊急狀況撥119或110,兒少保護撥113保護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誰可以指定(第1093條第1項)

〔官方〕「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推論〕父母雙方都在時,先過世一方的遺囑指定不會立即發生作用,因為另一方仍行使親權、不需要監護人;由最後行使親權者指定才有作用。

受指定者的義務(第1093條第2項、第3項)

〔官方〕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官方〕「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沒有遺囑時(第1094條)

〔官方〕父母均不能行使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受指定者拒絕就職時,依序由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同居之兄姊、不同居之祖父母擔任;不能依順序定之者,由法院選定。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受指定者11月1日知悉:應於11月16日前向法院報告。

準備(本文建議)

預先與想託付的人溝通意願;遺囑需符合民法方式,建議諮詢律師或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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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093條第1項至第3項
    • 第1094條第1項、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8月17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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