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玩具要看什麼標章?商品檢驗法第6條:應施檢驗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入,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第12條: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第60條之2:銷售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商品檢驗法第3條: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商品應依本法檢驗;第6條第1項:應施檢驗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危害風險性低者不在此限;第2項:但書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第4項: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第11條:報驗義務人應標示商品名稱、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第12條第1項: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第60條第1項:報驗義務人違反第6條第1項或第2項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第60條之2:銷售者違反第6條第4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玩具、用品等標準、檢查及管理列為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事項。標準檢驗局玩具FAQ(115年5月19日):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之產品屬玩具範圍,可至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系統輸入標籤號碼或字軌確認。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哪些玩具要檢驗(商品檢驗法第3條、BSMI說明)
〔官方〕商品檢驗法第3條:在國內產製、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官方〕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玩具商品FAQ(115年5月19日)Q1:凡是設計、製造、銷售、陳列或標示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產品,都屬於玩具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才可以上市。
〔官方〕同FAQ Q4:玩具依危害風險分為中危害風險(監視查驗字軌M、驗證登錄字軌R)與低危害風險(符合性聲明字軌D),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輸入或銷售。
沒檢驗不能賣(第6條)
〔官方〕第6條第1項:「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
〔官方〕第6條第4項:「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
標識與中文標示(第11條、第12條)
〔官方〕第12條第1項:「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以其他方式標示之。
〔官方〕第11條:報驗義務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除依檢驗標準作有關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自己上網查(BSMI)
〔官方〕標準檢驗局FAQ Q1:可至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檢驗標識查詢,鍵入標籤號碼,或字母M、R、D與指定代碼、批號,確認是否已完成檢驗程序、報驗廠商資訊或報驗案件編號。
罰則(第60條、第60條之2)
〔官方〕第60條第1項第1款:報驗義務人違反第6條第1項或第2項,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第2項:商品經檢驗不符合者,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60條之2:「銷售者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官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列為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辦理事項。
對照(推論)
〔推論〕夜市買的發光玩具沒有任何標識、也沒有中文廠商地址:無法確認已完成檢驗,從第11條、第12條的標示要求來看,資訊不完整。
〔推論〕網路賣場的商品圖有標識,收到的實品沒有:以實品上的標籤號碼查詢為準。
選購時(本文建議)
- 找商品本體上的商品檢驗標識與號碼
- 輸入號碼查詢報驗廠商是否相符
- 看中文標示的適用年齡與警語
- 發現未檢驗商品可向標準檢驗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