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下的孩子跟誰姓?民法第1059條之1: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後可約定改姓;第1064條:生父母結婚視為婚生子女
民法第1059條之1: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父母可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各以一次為限;有父母一方死亡、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等情形,法院得為子女利益宣告變更。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出生時從母姓(第1059條之1第1項)
〔官方〕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官方〕第1065條第2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認領後怎麼改姓(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
〔官方〕第1059條第2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官方〕第1059條第3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官方〕第1059條第4項:「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推論〕所以生父認領後,孩子不會自動改姓;要父母書面約定才變更,未成年時只能約定變更一次。
法院宣告變更(第1059條之1第2項)
〔官方〕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 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 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生父母後來結婚(第1064條)
〔官方〕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推論〕生父母結婚後,孩子視為婚生子女,和父親之間的法律關係不需再另外認領。姓氏是否變更,條文沒有規定會自動改變,本文不推論。
認領的方式(第1065條第1項)
〔官方〕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辦理時(本文建議)
- 認領、改姓都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 對方不配合或有家暴情形,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或法院家事服務中心
- 家暴或兒少保護撥113,緊急危險撥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