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親權的一方可以看孩子嗎?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妨害子女利益時得變更
離婚或分居後的探視安排:會面交往由協議或法院酌定、妨害子女利益時的變更,以及嬰兒階段的實務考量。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緊急狀況撥119或110,兒少保護撥113保護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055條第5項)
〔官方〕「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分居時準用(第1089條之1)
〔官方〕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等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嬰兒階段(推論)
〔推論〕條文沒有規定具體頻率;嬰兒的哺餵與作息需要被考量,會面交往可能採短時間、高頻率或在主要照顧者在場的方式,最終以協議或法院酌定為準。
妨礙會面的影響(推論)
〔推論〕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把一方是否妨礙他方行使權利列為親權審酌事項,無正當理由阻撓會面可能在日後改定時被考量。
準備(本文建議)
把會面時間、地點、交接方式寫進協議;有家庭暴力疑慮時,向法院聲請在監督下會面,並撥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