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懷孕生產可以請哪些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產前假8日、娩假42日、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懷孕者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流產依週數給42日、21日或14日流產假;配偶懷孕產檢或分娩,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陪產部分應於分娩當日及前後合計15日內請畢;安胎可請病假。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產前假與娩假(第3條第1項第4款)
〔官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
〔官方〕同款: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
〔本文自行計算〕產前假8日加娩假42日,合計50日。
流產假(同款)
〔官方〕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陪產檢及陪產假(第3條第1項第5款)
〔官方〕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除陪產檢於配偶懷孕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或流產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期間內為之,並得分次申請。
〔推論〕7日是陪產檢與陪產合計;懷孕期間已用掉的陪產檢天數,會減少分娩時可用的陪產天數。
安胎(第3條第1項第2款)
〔官方〕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因重大傷病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休假及補休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請延長病假,其期間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家庭照顧假(第3條第1項第1款)
〔官方〕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併入事假計算。
〔推論〕寶寶打預防針、生病需要親自照顧時可用;超過事假日數的部分,依第1款按日扣除俸(薪)給。
請假前(本文建議)
- 預產期前先和人事單位確認產前假與部分娩假的安排
- 陪產檢與陪產合計7日,先規劃要留幾天在分娩前後
- 產後情緒低落可撥1925安心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