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想留職停薪帶小孩,機關可以拒絕嗎?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申請育嬰留停,機關不得拒絕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得申請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第6條:育嬰、育孫留職停薪期間最長至子女、孫子女滿三足歲止;第2條:回職復薪以回復原職務為限;第7條:屆滿前20日內申請回職復薪,逾期視同辭職。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不得拒絕的三種情形(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
〔官方〕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至第三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
-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 「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 「三、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
〔推論〕所以只要孩子未滿3足歲,機關對育嬰留停的申請不能以業務需要為由拒絕;祖父母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也同樣適用。
可以請多久(第6條)
〔官方〕第6條本文:留職停薪期間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官方〕第6條第5款:「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育嬰、育孫留職停薪者,其期間最長至子女、收養兒童、孫子女滿三足歲止。」
〔本文自行計算〕孩子2025年4月1日出生,滿3足歲是2028年4月1日;育嬰留停最長到那天為止。
回來時回原職務(第2條第2項)
〔官方〕第2條第2項:回職復薪,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人員,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隸)、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以回復原職務為限。
〔官方〕第9條第2項:依第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留職停薪6個月以上之主管人員,經機關於留職停薪期間調任非主管職務者,辦理回職復薪時,除業務調整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應回復原主管職務。
回職復薪的期限(第7條)
〔官方〕第7條第3項: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回職復薪;逾期未回職復薪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官方〕第7條第4項:留職停薪期間因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回職復薪。
留停期間的保險與津貼(第8條)
〔官方〕第8條:「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考績(成)、休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推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另行規定,申請條件與金額向人事單位或公保承保機關確認。
申請前(本文建議)
- 先算好孩子滿3足歲的日期,規劃留停起訖
- 屆滿前20日內記得申請回職復薪
- 產後情緒低落可撥1925安心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