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胚胎、冷凍卵子可以放多久?人工生殖法第21條:受術夫妻的生殖細胞保存逾10年應銷毀,但經提供者書面同意得延長;胚胎保存逾10年,或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放棄施行時應銷毀;機構歇業時經書面同意可轉其他機構
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2款、第4款: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第21條第1項:捐贈之生殖細胞於活產一次、保存逾10年、不適用時銷毀;第2項: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於提供者要求銷毀、死亡、保存逾10年時銷毀,但經提供者書面同意得延長保存;第3項:胚胎於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保存逾10年、放棄施行人工生殖時銷毀;第4項:機構歇業時應銷毀,經書面同意得轉其他機構繼續保存;第5項:經書面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得提供研究;第22條:不得為人工生殖以外之用途;第34條:違反第21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國民健康署說明:胚胎未植入前發生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胚胎必須銷毀。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名詞(第2條)
〔官方〕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2款:「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第4款:「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夫妻自己的精卵(第21條第2項)
〔官方〕第21條第2項: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第1款,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銷毀;第2款,生殖細胞提供者死亡;第3款,「保存逾十年。但經生殖細胞提供者之書面同意,得依其同意延長期限保存。」
〔推論〕凍卵、凍精保存屆滿10年前,提供者可以書面同意延長;條文的延長是由提供者本人同意。
胚胎(第21條第3項)
〔官方〕第21條第3項: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 第1款:「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
- 第2款:「保存逾十年。」
- 第3款:「受術夫妻放棄施行人工生殖。」
〔推論〕第3項第2款沒有像第2項第3款那樣的書面同意延長但書,胚胎的10年期限不能以同意延長。
〔官方〕國民健康署說明:在胚胎未植入前,若發生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受術夫妻的胚胎必須銷毀;但妻受胎後如發見有婚姻撤銷、無效之情形,其分娩所生子女仍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
捐贈的精卵(第21條第1項)
〔官方〕第21條第1項:捐贈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銷毀:第1款,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第2款,保存逾十年;第3款,捐贈後發現不適於人工生殖之使用。
機構歇業與研究使用(第4項、第5項)
〔官方〕第21條第4項:人工生殖機構歇業時,其所保存之生殖細胞或胚胎應予銷毀;但經受術夫妻書面同意,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或胚胎「得轉其他人工生殖機構繼續保存。」
〔官方〕第5項:前四項應予銷毀之生殖細胞及胚胎,經捐贈人或受術夫妻書面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提供研究使用。第22條:人工生殖機構不得為人工生殖以外之用途,但依第21條第5項提供研究者不在此限。
罰則(第34條)
〔官方〕第34條第1項:違反第21條等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2項:違反第21條第1項至第4項者,並得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加重處罰。
時間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2018年3月凍存胚胎:保存逾10年,指2028年3月之後;若想繼續植入,要在期限內規劃。
〔本文自行計算〕2017年凍卵、2027年將滿10年:可在屆滿前以書面同意延長保存。
簽約時(本文建議)
- 向機構索取保存期限與續存書面流程
- 婚姻狀態變動時主動告知機構
- 機構通知歇業時,盡快決定是否書面同意轉存
- 國民健康署網站有銷毀、轉贈(移)同意書範本可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