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保母前要確認什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1:曾犯性侵害、毒品、家暴罪等7類情事者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主管機關應命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第26條之2:同住者有特定情事時,保母只能到宅托育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2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第26條第1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辦理登記,應為成年並具保母技術士證、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一。第26條之1第1項:曾犯性侵害、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兒少性剝削等罪經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曾犯毒品罪經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有第49條各款行為經查證屬實;行為違法或不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第4項:主管機關應命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已登記者廢止登記。第26條之2第1項:共同居住之人有第26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或第4款情形,或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小組認定者,以提供到宅托育為限。第90條第1項:未登記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第7項:不依命令停止服務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什麼是居家式托育(第25條、第26條)
〔官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2項:「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官方〕第26條第1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第2項:應為成年,並具備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相關學程科系畢業,或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三者之一。
〔官方〕第90條第1項:違反第26條第1項規定未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
〔推論〕阿公阿嬤等三親等內親屬照顧孫子,不屬於這裡的居家式托育。
7類不得擔任的情事(第26條之1第1項)
〔官方〕第26條之1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 第1款: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 第2款:「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 第3款:有第49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第4款: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 第5款: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 第6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第7款:「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推論〕第7款有5年期間,其他各款條文沒有寫期間。
主管機關的處置(第26條之1第2項至第4項)
〔官方〕第2項:第1項第5款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第3項:第5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
〔官方〕第4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官方〕第90條第7項:違反第26條之1第4項規定,不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停止服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
同住的人也要看(第26條之2)
〔官方〕第26條之2第1項: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共同居住之人,有第26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或第4款情形之一,或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組成小組認定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提供到宅托育為限」。第2項:第2款經認定事實消失,仍得依本法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推論〕也就是保母本人沒問題、但同住家人有性侵害或毒品等紀錄時,孩子不能送去保母家,只能請保母到自己家裡帶。
簽約前(本文建議)
- 請保母出示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證明,並向縣市社會局(處)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確認
- 問清楚保母家裡同住成員
- 把收托時間、費用與退費寫進書面契約
- 兒少保護撥113;緊急危險撥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