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保母最多能帶幾個孩子?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7條:日間至多4人、其中未滿2歲至多2人,全日或夜間至多2人,自己未滿3歲子女也要算;第4條:書面契約、責任保險;第16條:7日內報縣市備查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款至第6款、第6條、第7條第1項至第4項、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2項、第20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問答(資料更新115-10-01)。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收托方式的分類(辦法第6條)
〔官方〕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內」;第2款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超過六小時且在十二小時以內」;第4款夜間托育「每日於夜間收托至翌晨,其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另有第3款全日托育、第5款延長托育、第6款臨時托育。
收托人數上限(辦法第7條)
〔官方〕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每一托育人員:第1目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第2目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第2款,二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處所共同托育「至多四人」,其中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官方〕第7條第2項:人數以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並包括其「未滿三歲之子女與受其監護者、未滿五歲之三親等內兒童及未滿十二歲之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第3項:到宅托育以該住所或居所實際受照顧兒童之人數計算。第4項:第1項第2款共同托育,應就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
〔本文自行計算〕保母自己有1個2歲孩子,日間收托上限4人扣掉自己孩子,最多再收3人;若自己孩子未滿2歲,未滿2歲名額也已占1個,只能再收1個未滿2歲的嬰兒。
〔官方〕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問答“每一位托育人員(保母)可收托幾名幼兒?”以辦法第7條回答(資料更新115-10-01)。
保母依法要做的事(辦法第4條)
〔官方〕辦法第4條:第2款與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第3款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第4款「每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之在職訓練」,每2年的訓練應包括8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第5款「每二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第6款「收托兒童當日前,投保責任保險」。
報備與訪視(辦法第16條至第18條)
〔官方〕辦法第16條:托育人員應於開始及結束收托每一兒童之日起「七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收托方式及時間異動時,亦同。
〔官方〕第17條:主管機關應於每次新收托兒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新收托訪視。第18條第2項第1款:初次收托兒童,一年內訪視4次;第2款收托1年以上,每年訪視2次,但全日、夜間托育及第7條第1項第2款托育服務者每年4次。
〔推論〕第16條是保母的報備義務;家長可以在開始收托一、兩週後,向縣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確認是否已完成備查。
收退費基準(辦法第20條)
〔官方〕辦法第2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依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
簽約前檢查(本文建議)
(本文建議)把人數上限、收托方式、費用與退費、請假與臨時托育安排寫進書面契約,雙方各留一份。
- 問保母目前收托幾人、各幾歲、家中有無自己未滿3歲子女
- 確認收托方式(日間、全日或夜間)對應的人數上限
- 看責任保險保單期間是否涵蓋開始收托日
- 查所在縣市公告的收退費基準
- 一、兩週後向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確認已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