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一定要裝監視器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1條: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影音至少保存30日,家長因爭議事件應於14日內申請查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1條: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其設置、管理與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3條:戶外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戶外走道與室內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等應裝設,畫面彩色清晰、攝錄角度全面、準點呈現年月日時分;第5條:影音資料至少保存30日,查閱及刪除應作成紀錄,設備檢查維護紀錄保存至少1年;第8條:父母等因托育照顧爭議事件,應於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日起14日內申請查閱,由中心主管陪同,查閱時不得翻攝,基於證據保全得洽主管機關協助複製或保存;第9條:違反者依兒少法第108條辦理。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法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1條)
〔官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1條:「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裝在哪裡、要有什麼功能(辦法第3條)
〔官方〕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3條第1項:托嬰中心應於下列區域裝設設備:一、戶外區域: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戶外走道。二、室內公共區域:各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之保健空間及供兒童盥洗之入口前空間。
〔官方〕同辦法第3條第2項:設備應具備下列功能:一、畫面為彩色、清晰可辨識。二、攝錄角度為全面。三、年、月、日、時、分準點呈現。
誰管、存多久(辦法第4條、第5條)
〔官方〕同辦法第4條:托嬰中心負責人應自行或指派專責人員操作、管理及維護設備;專責人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官方〕同辦法第5條第2項、第3項:定期檢查及維護應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至少一年;「第一項第二款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資料之查閱及刪除,應作成紀錄。」
家長怎麼申請看(辦法第8條)
〔官方〕同辦法第8條第1項:托嬰中心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托育照顧爭議事件申請查閱攝錄影音資料,應於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日起十四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敘明具體事由,向托嬰中心提出申請。知悉之日已逾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資料保存期限且刪除者,托嬰中心不予提供。
〔官方〕同辦法第8條第2項:查閱時段,應以事件發生期間之影音為限,並由托嬰中心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陪同;必要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陪同查閱。「查閱時,不得翻攝。」
〔官方〕同辦法第8條第3項:申請人基於證據保全需要,得洽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複製或保存攝錄影音資料,托嬰中心有配合提供之義務。
〔本文自行計算〕10月3日接孩子時發現手臂瘀青:14日期限算到10月17日;但影音只確定保存30日,越早申請越好。
保密與主管機關調閱(辦法第6條、第7條、第9條)
〔官方〕同辦法第6條第1項:托嬰中心負責人及專責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攝錄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第7條: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或法院、司法檢察機關為調查兒童保護案件所需,托嬰中心負責人有配合提供攝錄影音資料之義務。第9條: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配合查調或隱匿事證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新法的狀態
〔官方〕全國法規資料庫:兒童托育服務法於115年5月8日制定公布,依第94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生效狀態標示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推論〕新法施行前,托嬰中心的監視器仍依兒少法第77-1條與上述辦法辦理。
發現異狀時(本文建議)
- 拍下傷勢、記下接送時間,當天書面申請查閱
- 擔心影像被刪,同時聯絡地方社會局協助保存
- 懷疑受虐撥113保護專線;有立即危險撥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