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創辦人:謝銘元(艾克斯)| 媒體報導| 跟我交流

育嬰留停結束公司不讓我回去?性平法第17條:除4種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雇主不得拒絕復職

首次發布:

育嬰假後回職場被拒怎麼辦:雇主可拒絕的4種情形、須經主管機關同意、30日前通知與資遣費。

育嬰留停結束公司不讓我回去?性平法第17條:除4種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雇主不得拒絕復職主題插畫
月子中心喵文章主題插畫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勞動權益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緊急狀況撥119,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7條第1項)

〔官方〕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1.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2.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未能復職時(第17條第2項)

〔官方〕「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提前復職

〔官方〕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不利處分

〔官方〕性平法第36條: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依第38條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怎麼做(本文建議)

期滿前以書面申請復職並保留紀錄;公司以第17條事由拒絕時,詢問是否已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本站相關標籤

#月子中心與產後護理 #新手爸媽與產婦 #文章 #遇到問題怎麼辦 #產假育嬰與職場權益

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性別平等工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7條第1項、第2項
    • 第36條
    • 第38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8月16日
  2.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條提前或延後復職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1月21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首頁 · 文章 · 關於本站 · 使用指南 · 資料查核日:2026-10-17

訂閱月子喵

評鑑更新、新開幕機構與坐月子功課,不定期寄給你。你的 Email 只用來寄送這些月子相關整理與更新,不會提供給第三方行銷;不想再收到時,回覆任一封信告訴我們,就會停止寄送。

📥
免費領:月子中心參觀完全問題表 PDF

訂閱後寄送可列印的完整參觀記錄表,逐家比較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