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結束公司不讓我回去?性平法第17條:除4種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雇主不得拒絕復職
育嬰假後回職場被拒怎麼辦:雇主可拒絕的4種情形、須經主管機關同意、30日前通知與資遣費。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勞動權益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緊急狀況撥119,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7條第1項)
〔官方〕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未能復職時(第17條第2項)
〔官方〕「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提前復職
〔官方〕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不利處分
〔官方〕性平法第36條: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依第38條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怎麼做(本文建議)
期滿前以書面申請復職並保留紀錄;公司以第17條事由拒絕時,詢問是否已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