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幼、非營利幼兒園、職場互助式教保有什麼不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第4項: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第8條第4項:分班招收人數以60人為限;第10條:社區、部落、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須經許可;第12條第3項、第4項:可選全日或半日,並有延長照顧與經核准的臨時照顧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第3項:政府對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接受教保服務機會;第4項: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設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員工子女孫子女、需要協助幼兒、其他幼兒順序招收;第8條第1項:幼兒園應經許可設立始得招收;第3項、第4項:分班限於同一鄉鎮市區,招收人數不得逾本園並以60人為限;第7項:公司、醫院、商業設立者以員工子女孫子女為主;第10條第2項至第4項:離島偏遠地區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經許可後始得招收;第12條第3項:父母得選擇全日、上午或下午時段,教保服務機構得於課程以外時間提供延長照顧服務;第4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提供臨時照顧服務。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優先招收(第7條第3項、第4項)
〔官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第3項: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
〔官方〕第7條第4項:「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一、員工子女、孫子女。二、需要協助幼兒。三、前二款以外幼兒。」
〔推論〕需要協助幼兒的範圍、比率與優先方式,由各級主管機關依第7條第5項訂定辦法或自治法規,報名前看當地的招生簡章。
幼兒園與分班(第8條)
〔官方〕第8條第1項:幼兒園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於取得設立許可後,始得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官方〕第8條第3項:幼兒園得設立分班,以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為限;第4項:「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並以六十人為限。」
〔官方〕第8條第7項:由公司、有限合夥、醫院或商業設立之幼兒園,以招收其所屬及與其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者之員工子女、孫子女為主,有餘額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招收其他幼兒。
互助式教保服務(第10條)
〔官方〕第10條第2項:離島、偏遠地區得採社區互助式方式提供教保服務;第3項:為提供原住民族幼兒學習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得採部落互助式;第4項:「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為照顧員工子女、孫子女,得採職場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三者的機構都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始得招收幼兒。
時段、延長照顧與臨時照顧(第12條)
〔官方〕第12條第3項:「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幼兒之需求,選擇參與全日、上午時段或下午時段之教保服務」;教保服務機構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得視父母或監護人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
〔官方〕第12條第4項:教保服務機構並得視其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父母需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
〔推論〕延長照顧是課程以外時間的服務;臨時照顧要機構另經主管機關核准,詢問時可請園方說明是否已核准。
對照(推論)
〔推論〕在醫院上班,而醫院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法條原文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設的托兒設施是非營利幼兒園:員工子女排第一順位,需要協助幼兒第二。
〔推論〕幼兒園名稱標明是分班的:分班招收人數最多60人,且不得多於本園。
選園時(本文建議)
- 先確認機構有主管機關的設立許可
- 問清楚延長照顧的時段與收費
- 有特殊需求的孩子,查詢當地優先招收規定
- 疑問洽地方教育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