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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老師打小孩、不當管教怎麼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負責人與服務人員不得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知悉者至遲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2個工作日內交委員會調查;第50條、第58條:依情節處6000元至60萬元並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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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第2項:依第26條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第3項:主管機關知悉後應於2個工作日內交由委員會調查處理,並以書面通知行為人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第5項:行為人及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第6項:機構應就環境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設施檢修、安全演練、緊急事件處理訂定管理規定。第26條:負責人或服務人員知悉相關行為應通報。第15條:進用教職員工後30個工作日內檢具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報備查。第50條: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者處行為人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第58條第2項:非屬情節重大者處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並公布;第3項:不配合調查處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第54條第2項:違反第26條通報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幼兒園老師打小孩、不當管教怎麼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負責人與服務人員不得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知悉者至遲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2個工作日內交委員會調查;第50條、第58條:依情節處6000元至60萬元並公布姓名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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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禁止的行為(第30條第1項)

〔官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推論〕條文列了六類,最後一類「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是概括條款;罰則依情節輕重分級。

24小時內通報(第26條、第30條第2項)

〔官方〕第26條: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有第23條、第24條或第25條第1項各款等行為之一,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官方〕第30條第2項:「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官方〕第54條第2項: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2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調查流程(第30條第3項至第5項)

〔官方〕第3項:主管機關知悉疑似有第1項等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官方〕第4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第5項: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

罰則依情節分級(第50條、第58條)

〔官方〕第50條:違反第30條第1項,對幼兒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等行為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官方〕第58條第2項: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等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第3項:違反第30條第5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進用人員要報刑事紀錄(第15條)

〔官方〕第15條: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官方〕第23條:其他服務人員有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經調查確認性侵害行為屬實等情形者,應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且終身不得再進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推論〕教保服務人員本身的消極資格另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

安全管理規定(第30條第6項)

〔官方〕第30條第6項:教保服務機構應就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安全管理;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各項安全演練措施;緊急事件處理機制,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發現孩子異狀時(本文建議)

  • 記下日期、孩子的描述與身上傷痕照片
  • 向幼兒園說明前,先向地方教育局(處)反映
  • 有就醫時保留診斷證明
  • 兒少保護撥113;緊急危險撥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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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5條
    • 第23條
    • 第26條
    • 第30條第1項
    • 第30條第2項
    • 第30條第3項
    • 第30條第4項
    • 第30條第5項
    • 第30條第6項
    • 第50條
    • 第54條第2項
    • 第58條第2項
    • 第58條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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